到底註冊費可以用消費券嗎?
以下公文內容可供學校承辦相關人員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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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國字第098000986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消費券使用於學校相關繳費事宜乙案,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8年1月10日台國(一)字第0980003803號函辦理。
二、按「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草案」第3條規定略以:「持消費券向前條金融機構兌領款項者,以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為限….」,由於學校並非營業人,爰無法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
三、另查「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第6條規定,消費券應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考量學校所收受之學費並無法再流通使用,爰無法使用消費券繳交學費;惟有關代收代辦費之部分收費項目,其支付對象若為已辦理登記之營業人,且該營業人同意收受之情況下,得使用消費券繳交部分代收代辦費款項。
四、依據教育部97年12月15日「研商消費券使用於學校相關繳交事宜」會議決議事項2,消費券可繳交學校相關代收代付項目諸如教科書、制服、營養午餐、交通費及員生消費合作社等項目。其他未具體條例之項目,如學校願意收受消費券,雖不得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得透過再消費(如購買原料、加油等方式)流通者,則不在此限。
五、為使消費券確能使用於學校繳交前揭代收代辦費項目,請學校全力配合後續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