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

2011031111:55



   

    考試院於 民國991117日 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

行細則第3條明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自殺死亡。」是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因此,銓敘部8510185台特四字第1354619號函所定「公務人員自殺者,得辦理撫卹」之規定,自10011日起停止適用

 

感想 : 人死不能復生,如果自殺的死者(公務員)沒留遺書的話,那是否都從寬認定為意外死亡....,所以,要自殺的公務員要想清楚了,萬一有冤屈而想不開,自殺後留下遺書揭發弊端,那就虧大嘍?遺(眷)屬就得喝西北風了!千萬別自殺....,真的FACEBOOK的話, 一定別留下遺書(自殺證據),免得你的親人沒得撫恤,還要為你付一筆喪葬費呢!!!但是這樣一來,卻給親人留下一堆??號、遺憾......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考試院於 民國991117日 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