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敎優惠存款

2010033109:11


鼓勵公教人員儲蓄要點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臺七十一人政肆字第一一七八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院臺七十七人政肆字第四六五四一號函修正

 

一、目的:培養公教人員儉樸儲蓄習慣。

二、原則:採自願參加方式,給予優惠存款待遇,但不由國庫負擔補貼。

三、存儲方式:按月定額存入,隨時自由提取

四、金額限制:自七十八年元月份起,每一職員最高儲蓄額為一萬元、工友五千元,其每人最高限額為職員七十萬元、工友三十五萬元,超出部分,改按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五、利率:按存款時各承辦儲蓄單位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機動計息。

六、適用對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因薪給制度不同,不包括在內)

七、辦理方式:每月於發薪時由各機關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彙總代向存款銀行辦理。

八、承辦儲蓄單位:各公、民營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除外)及郵政儲金匯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