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修正對照表

2008030715:44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修正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彰化縣政府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依據「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行政規則基準」第2點第2項規定,修正本作業要點名稱。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刪除)

六、任期屆滿八年,如將於兩年內屆齡退休者,得延任至退休

 

一、第6點規定刪除。

二、依據教育部97年2月4日台國(四)字第0970013428號函副本辦理。

(刪除)

十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第14點規定刪除。

二、依據「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2點辦理。

 

彰化縣政府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88.08.09府教學字第170328號函訂定

                                           92.05.19府教學字第0920092569號函修正

                                           93.10.13府教學字第0930195834號函修正

                                           97.03.07府教學字第0970046101號函修正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遴選作業由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中小學現職校長、曾任中小學校長、及公開甄選儲訓合格具中小學校長資格之教育局督學、課長人員中遴選,並由縣長聘任之。

三、任期滿四年、八年者,應提出遴選;屆滿四年辦學績優者,得優先遴聘連任原校。

四、原任學校八年以上者,未接獲聘書,得留任至該任期屆滿;如於同一校服務已滿八年未接獲聘書者,必須提出參加他校遴選。『依國民教育法八十八年公布修訂國中小校長遴選方式後,已接獲聘書者,以聘書起聘日期為第一任』」。

五、一般地區第一任任期四年屆滿,始得申請參加遴選;偏遠地區任滿三年,始得申請參加遴選;第二任應至少服務滿二年以上,始得申請參加遴選。

六、校長出缺或任期屆滿兩任時,由本府教育局公開受理申請(申請時間於每年六或七月、十二或一月)並將審查合格人員提請本會遴選之。各候選人應於申請時提交個人相關證件、自傳及辦學理念等書面簡報十份,以A4單面橫式書寫並加封面,以不超過十頁為限,供本會委員參考。

七、本會召開時應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並得就各候選人進行書面審查及面談(到場說),必要時得邀請該校家長及教師代表一人到場說明,方式以乙次面談多校遴選為原則,乙次面談後再由遴選委員依擬遴聘校長所填志願及面談結果綜合考慮,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遴選方式採二階段作業,第一階段作業由現職校長參加遴選,完成後。第二階段開放由曾任校長及候用校長參加遴選。

九、本會審查有關委員之本人、配偶、五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及曾有此親屬關係或直接關係者,該相關委員應自行迴避。

十、校長候用人員如經本會主動徵詢遴聘兩次而不願就任者,二年內不得參加遴選。

十一、校長候用期間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參加遴選。

十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本府查明確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