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

20080109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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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91年4月24日台(九一)國字第910053181號令訂定

92年9月24日台(九二)國字第920125017號令修正

95年6月29日台國(四)字第0950086011B號令修正

96年11月5日台國(四)字第0960162303B號令修正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動,使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一致,並達總量管制之要求,特訂定本原則。

二、    國民中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每週以十八節至二十二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之授課節數;國民小學科任教師之授課節數,每週以二十節至二十四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之授課節數。

三、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國民中學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國民小學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四、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三節至六節為原則;兼任組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九節至十五節為原則。

五、    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六、    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七、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檢討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政組織層級、單位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配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八、    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小規模及特殊人力缺乏之學校。

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原則規定及人力、經費等實際狀況,另定相關規定,供各校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