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所得開始課稅

2012021617:25



 

     今年開始,爭論已久的中小學教職員工終於開始課稅了,渠等為什麼不用課稅? 回顧歷史,早年政府為吸引優秀人才投入中小學教育,加上九年義務教育實施[國民教育包含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故國民中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薪資允宜同享免納所得稅之待遇,69.12.26修正],當時公教人員的薪資偏低,才有免稅一案。其法源依據為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免稅規定」(0320130制定),詳如下列:

……

第四條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     現役軍人之薪餉。

二、     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

三、     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     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恤金或死亡補償。
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恤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五、     公、教、軍、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六、     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七、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省略]………..

十四、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省略]………..

 

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前項第四款所稱執行職務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中小學教師免稅』成為近十來年每逢選舉必炒作的話題,終至去年修正刪除,即從今年起開始課徵所得稅,卸除了歷史原罪。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0141號令修正公布第41712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4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71項第1第4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政府為了安撫中小學教師,也陸續研訂了許多配套措施,整理如下:

1.  導師費自10111日起,由月支新臺幣2,000元調整為3,000元(教育部中華民國10089臺人()字第1000135396號函,依行政院99622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15146號函辦理

2.調整授課節數(縣府100.10.24府教學字第1000338108號函,依據教育部1001013日臺國(四)字第1000182224A號函辦理;100.11.1府教學字第1000350305號)

3. 補助國小約聘僱行政人力

4. 補助國中小約聘僱輔導人力

5. 推動「教育部全國中小學教師員額系統」,力求供給與需求資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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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各項給付所得稅一覽表[府教學字第1000283037號函之附件]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序號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1 教師、職員薪額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 教師學術研究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 工友、技工、駕駛工餉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4 雇員薪資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5 主管職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6 專業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7 地域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8 結婚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9 生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0 眷屬喪葬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1 子女教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2 導師費 依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13 特教津貼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4 房租津貼 依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15 實物代金 依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16 考績獎金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17 年終工作獎金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18 強制休假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90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
19 休假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90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
20 交通補助費 按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及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1 國內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22 國外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23 兼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4 代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5 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及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6 不休假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27 課外輔導鐘點費 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課徵所得稅。
28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9 國內差旅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30 國外差旅費、誤餐費、生活費、交通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31 講座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2 出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3 稿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34 私人其他收入 與教職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規定無涉,應按各該所得類別性質分別認定。
35 比賽獎金 1、 按「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及獎勵補助金,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 按「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序號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1 俸額(本俸)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 專業(學術)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 主管職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4 勤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5 國內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註:其他各項給付參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徵免所得稅法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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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     補助原則:

(一)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縣市政府補助款內。

(二)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     實施方式:

(一)本部:本案執行後,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

(二)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另計列國中小導師人數以申請導師費補助。

(三)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1.    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

(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

(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2. 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

五、     計畫申請及審查: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部申請補助;本部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要點經費為全額補助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且本要點之補助屬特定教育補助,應經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撥款。

(二)    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    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    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    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一月份,檢具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六)    未盡事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     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計畫辦理。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    本部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