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2012020810:10


 

彰化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民國101年2月7日府教學字第1010032182號函修訂
一、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暨「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實施要點」訂定。
二、
學生每週學習節數:請各校依照教育部頒訂之「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訂定,惟因考量學生受教權益,建議各校採中限以上(即小一、小二23節、小三、小四29節、小五、小六32節),惟導師時間、午休及學生打掃時間均不列入學習節數。
三、
國民小學授課節數表:

導師及科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由各校就全校總班級數及教師人數,依照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之學習節數規定,採公正公開之原則,參酌實際情形妥為編排,且應優先減授兼任導師之授課節數。
(二)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表:
1.
學校規模:班級數含特教班集中式。分散式、巡迴式(101學年度起)及幼稚園不納入計算。
2.
資訊教師:無資訊(網管)行政職務編制者,於兼任資訊行政(網管)時,依其本職授課節數再酌減2節。
3.
教師兼午餐秘書:學校得設置午餐秘書1人,綜理午餐業務;自設午餐廚房或主辦中央廚房學校,教師兼辦午餐業務減4節;由中央廚房供餐及外訂餐盒學校,教師兼辦午餐業務減2節
4.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政需要由導師(級任教師)兼任之;若組長係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以兼任導師授課標準,並酌減4節課,減課後不得低於12節。
5.
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授課:
國民小學如先排完總節數後(全校教師含教師兼行政人員均依規定排至最高節數)尚有剩餘節數時,得依實際需要於協助行政工作教師總節數內酌減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授課時數。
惟各校若有專案增置員額時,應優先減授兼任導師之授課節數,且得視教師行政業務多寡,在不影響及增加其他教師授課節數下,視情形酌減授課節數最高2節課。兼任二項以上行政職務,其每週授課節數以所兼任行政職務擇一酌減授課節數為原則。
四、
鐘點費:教師授課節數超出本要點所定每週任課節數者,其超時任課節數,得核支超時授課鐘點費。教師兼、代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授足本身每週節數後(指依第三點所定原則排課),始得按實際超出節數發放,兼任課程並應明確標示於課程表。教師每週兼、代課時數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彰化縣補充規定」辦理。
五、
幼兒班、特教班(含資賦優異班98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班級)、輔導教師、兼任輔導團教師之授課節數,依照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六、
學校於編排課務時,倘關於協助行政工作教師之授課,應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實施。
七、
學校排定之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於校內公告周知。
八、
本要點自100學年度下學期起實施。學校如有特殊情形,得報請彰化縣政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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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1 04 24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01 20 發文字號: 臺國()字第1000234382C號 令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 民國 101 01 20 日 修正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一致,並達總量管制之要求,特訂定本基準。

二、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
  校需求,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二
  十節之上限。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應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
  宜因學校規模大小而不同。

三、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
  節至六節為原則。

四、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
  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一節至四節為原則;兼任組
  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七節至十三節為原則。

五、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
  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
  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
  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六、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
  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七、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政
  組織層級、單位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
  配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

八、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教師人力缺
  乏之學校。

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基準規定及人力、經費等
  實際狀況,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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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 法令列表
公告日期2007-08-30 22:29:58

彰化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訂定實施要點
一、 依據教育部91年4月24日台﹙九一﹚國字第91053181號令「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第三條及第七條訂定。
二、 彰化縣國民小學授課節數表

學校規模(以全校班級總數分類,不含特殊班、幼教班) 每週授課節數(含導師時間)
主任 組長 級任及科任教師
6班(含)以下 10~11 21~23 22~25.5 資訊教師得酌減0~1節
7~12班 8~10 18~20 22~25.5 教師兼出納、資訊教師得酌減0~2節
13~18班 7~8 17~18 22~25.5 教師兼出納得酌減1~2節
19~24班 6~7 16~17 22~24.5
25~30班 5~6 15~16 22~24.5
31~36班 5~6 15~16 22~24.5
37~48班 3~5 14~16 20~23.5
49~60班 2~4 12~13 20~23.5
61~80班 2~4 12~13 20~23.5
81~99班 2~4 10~12 20~23.5
100班(含)以上 2~4 10~12 20~23.5
三、 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如另有規定得由級任教師兼任之;若組長係由級任教師兼任者,其每週授課節數以級任教師授課標準,並酌減2至4節。
四、 教師兼任會計、人事、營養午餐秘書,在三十六班以下者得比照組長,在三十七班以上者得比照主任或組長之授課節數標準辦理。
五、 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導師制度實施要點」聘任之學年主任,其每週授課節數得酌減1至2節。
六、 各處室行政事務,除由主任及組長確實負責處理外,得視教師課務多寡,指定教師協助,由校長依各校情形酌減授課節數。
七、 級任及科任教師授課節數,由各校就全校班級數及教師人數,依照課程標準規定各班應授總節數,參酌實際情形妥為編排。
六、學校如有特殊情形,得報請彰化縣政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