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 修正

2012101916:56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

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臺參字第1010176706C號

 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
附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

部長 蔣偉寧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
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
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
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
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