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2013020610:02

年金改革要更開源 不只是帶頭砍18中廣新聞網 –  2013年2月5 上午6:02

 

去年底政府放出工保勞退基金即將破產....,引起社會一片譁然 ,政論節目紛紛開講,終引爆軍公教所得替代率偏高,甚者退休人員竟有年終慰問金.....,於是政院閣揆陳沖終將慰問金砍除,年金制改革勢在必行........

 

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行政院102124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20022159號函訂定

一、         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         發給對象如下: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三、  發給標準如下:

(一)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2、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

3、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下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

(二)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仍支領原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人員,以月支單一薪給標準計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標準發給。

2、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標準發給。

3、國防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由國防部自行參酌訂定。

(三) 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 十二月一日 仍在職者,依前二款所定標準,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 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 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同年 十二月一日 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十一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二發給,在七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六發給,餘類推。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到職人員一律按規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並均以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一百零一年年度中退休(伍、職)人員(含支領一次退休金、退職給與、退伍金人員、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及服義務役、替代役退伍人員)及資遣、死亡人員,按一百零一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例如一百零一年一月份退休人員,按一月份所支待遇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餘類推)。

(四)現職人員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或一百零一年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在職之最後一個月份其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五)一百零一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減少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

(六)前二款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七)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前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百零一年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2、一百零一年年度中曾在職者,依本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八)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 以前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依其一百零一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  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依其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所支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至十二月份所支薪酬數額均以日薪乘以三十一計算(例如日薪九八二元,一月至十二月間計在職一八九日;其一百零一年應發給之年終工作獎金為二六、六三七元。計算方式如下:日薪×31×1.5個月×7/12)。

(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前離職,一百零一年年度中未曾在職者,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五、  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 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一次發給。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六、  發給單位如下:

(一)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人員,以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日 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三)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 以前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四)行政院組織調整後,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現職人員由新服務機關發給;支領月退休金人員由承接其退休業務之機關發給。

七、  年資採計:

(一)軍公教人員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仍在職者,不論其一百零一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一百零一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1、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二)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又留職停薪在國內受訓人員,如受訓機關可依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時,其在原機關服務年資得予併計;結訓後在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返回原機關服務者,受訓期間之年資亦得併計。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許其復職,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全額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四)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含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得按先予復職後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但其年終工作獎金有關復職前之薪俸部分,仍須俟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或年功俸後,再按停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八、  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工作獎金不發或減發:

(一)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同時具有二種以上事由時,並依下列次序先後辦理其後之事由不再處理:

1、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以下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如屬因案停職人員未移送懲戒、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列丙等者,不在此限

2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3、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4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日者,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5、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二)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教師及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縣轄市副市長、區長,如有違失之事實,得由各機關學校依其適用之獎懲規定,參酌前款規定不發或減發年終工作獎金。

九、  考試錄取分發(配)各機關訓練或學習人員及服替代役役男,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核發。

十、  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現職人員,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十一、一百零一年度中轉任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或由該等事業機構轉任適用本注意事項之機關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於一百零一年度中辭職轉任或奉(商)調至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服務,至 十二月一日 仍在職其年資未間斷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按其辭職轉任或奉(商)調時所支待遇標準及一百零一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人員,於一百零一年度中奉(商)調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機關服務,至 十二月一日 仍在職者,按實際調任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十二、各機關派駐國外支領外幣待遇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支給標準由行政院另定之。

十三、一百零一年度中調任駐外機構服務或原派駐國外調返國內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於一百零一年度中調任駐外機構服務,至 十二月一日 仍在職,其年資未間斷者,由原服務機關按其調任時在國內所支待遇標準及一百零一年在國內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各機關派駐國外支領外幣待遇人員,於一百零一年度中調返國內,並派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機關服務,至 十二月一日 仍在職者,按實際調任國內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十四、中央各機關所需經費,已列入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人事費內,各機關應依照經費支領規定程序及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公營事業機構與地方機關按其預算核列方式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各機關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但依101年促進就業相關措施進用人員,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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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一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

一、教育部為配合績效待遇制度之推動,特參照「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同時具有二種以上情事時,擇一從重處理

(一)教師於一百零一年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解聘或不續聘生效(包括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日 以後生效),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一百學年度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一百學年度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四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四)一百學年度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三日者,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五)一百學年度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六)一百學年度成績考核(包括另予成績考核)經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而留支原薪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有下列情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而留支原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得全額發給。

 2、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或第七目者,依其一百零一實際在職月數計算,扣除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但上開事假、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如屬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因安胎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日數,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