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2013042211:20


 

102312日府教學字第1020073277號函修正頒定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增加學習經驗,整合學習效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得視課程需要,舉辦學生校外教學活動,範圍以台灣地區為限。每次活動,國小階段最多以一日為限(低年級宜在學區內徒步進行),國中階段最多以二日為限,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應事先報經本府核准後實施。

三、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提經相關會議充分研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四、學生參加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活動,應取得家長同意書,如有疾病或身體孱弱者,學校應勸阻其參加,因故未能參加活動者,由學校在校集中輔導,或由家長在家自行輔導。

五、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時,應指派有關人員實地瞭解活動路線、餐宿地點,及參訪對象之合法性,尤應注意意外事件發生時之逃生途徑,與相關因應措施,以維師生安全。

六、學校應依規定為參加之教職員工及學生,辦妥旅遊平安保險,活動期間,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急救藥品.並儘可能派醫護人員隨行。

七、指導教師於校外教學活動期問,應隨時查點人數,出發前應預先告知集合地點及時間,每次集合必須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並須隨時注意學生健康狀況。

八、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應考量學生學習經驗及身心狀況,避免安排過多或緊湊之行程。為安全計不得任意變更行程、無故中途解散或提早結束。

九、學校舉辦教學活動,負責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其所需費用以下列方式支應:

  (一)倘標案係單價決標且車資、門票、餐費、住宿等單價分析資料明確者:

1.      一天之活動,按每車隨隊教職員工2人依決標單價扣除保險費後淨額計算公款支付額度,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其膳費(縣內新臺幣一百元,縣外新臺幣二百元),由學校差旅費項下支付,門票費、車資覈實另報請本府補助

2.      2天以上之活動,按每車隨隊教職員工2人依決標單價扣除保險費後淨額計算公款支付額度。請領本專案經費後,不得再支領差旅費。

   (二)、如非採單價決標者,考量車資係屬固定費用性質本府不予補助,各

          校按單價分析項目價格以上述原則辦理。

   (三)、車次數量由各校自行依各該次校外教學活動實際車次數量本誠信原

          則核算辦理。

   (四)、如校方隨隊指導教職員工超出每車次2人者,由學校自籌財源因應

          惟不得以各種形式轉由參加學生家長負擔(如廠商回饋等)。

  (五)、各校校外教學活動隨隊指導教職員工由本府補助經費每學年以一次

          為限,且需為全學年性之活動方得請領。

十、學校舉辦教學活動,應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活動結束後,並應檢討得失謀求改進。

十一、學校舉辦教學活動,如需乘坐交通工具,租用車輛車齡須出廠五年內之合格客車,並應遵照交通部訂定之「學校或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