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契約書

2007111700:20
合約書為八十二學年度本校合作社代辦午餐所擬合約書,由理事主席(楊錫謙)承辦,家長會長林權量先生提列相關條文及修飾用語。

                          

       合         約         書

          大竹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茲為甲方向乙方訂購學生午餐供學校員生食用,
          國贏食品工廠(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協議訂立合約條款如左:

第 一 條:學生午餐價格每人份新臺幣參拾伍元。

第 二 條:學生午餐菜色為四菜,每星期 (五天) 附贈飲料或水果壹次。

第 三 條:甲方每週所需學生用餐之數量應於前週之星期五前通知乙方,於通知後若有變更
          ,最慢應於需食當日前一天通知乙方,逾時通知或不為通知,視為甲方同意依原
          通知之數量收受及付款。

第 四 條:乙方保證以符合政府機關標準品質之學生午餐,於學校用餐時間前送達甲方中低
          年級各班所在樓層,如甲方員生食用乙方供應之學生午餐發生食物中毒及相關疾
          病時,應由乙方公司及其負責人無條件擔負醫療復原,並扣除當日全校用餐所需
          付之金額,撥贈甲方學生家長委員會。若涉及民刑事責任,乙方亦不得推諉異議
          ,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第 五 條:甲方應將每期貨款於次期食用五天內付給乙方,付款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給付。

第 六 條:本合約自民國捌拾貳年拾貳月      日起至民國捌拾參年陸月參拾日止,期滿經
          雙方同意後另訂新約。

第 七 條:學校若受上級機關命令停止此項計劃,本合約即無條件廢除。

第 八 條:乙方應將當天用餐後之餐具、殘羹剩餚悉數收回。

第 九 條:乙方應於每期午餐開始之壹星期前將其午餐菜單先行送達甲方勘審。

第 十 條:乙方既為經甲方午餐督導小組、合作社代表及家長委員會代表共同擇定之午餐供
          應廠商,甲方如認為乙方有必要列席甲方教職員晨會或合作社理監事會、家長委
          員會說明午餐供應事宜時,乙方須列席上述甲方各會議。

第十一條:甲方若對乙方所提供午餐在餐具、菜色、菜量、機器設備上有異議時,得要求乙
          方即行改善,以符合甲方之所求,乙方若無法改善,甲方得逕行終止合約之履行
          。
第十二條:本合約書作成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甲      方:

                                法定代理人:

                                住      址:

                                家長會代表:

                                住      址:

                                乙      方:

                                負  責  人:
      
                                住      址:

                                保  證  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捌拾貳  年  拾貳 月 貳拾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