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97年12月府教學字第0970255422號函發布
一、 本規定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與彰化縣教師會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協商訂定,修正亦同。
二、 彰化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外,悉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三、 教師除依請假規則規定核准以公假進修不適用本規定外,經本府或學校指派者,其公假、公差期間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鐘點費);其餘則由教師自行以調(補)課方式處理。
四、 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訂時間調(補)課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理(代課),其應支給代理(代課)人員薪給(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含)以上者,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五、 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六、 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除遴聘合格人員接替外,在不重覆支領之原則下,其兼課或代課鐘點費由代理(代課)人員支領。
七、 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公差、公假、請假連續達三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者,特教津貼改由代理人核實支領。
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休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訂時間調(補)課或經由學校同意後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經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理 (代課),其應支給代理(代課)人員之代理薪給(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